挂国旗迎国庆,来看大东街的“中国红”!
2019-09-27 16:30:52




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营造庄严喜庆、文明和谐的节日氛围,大东街积极发动辖内机团单位、医院、学校、银行、沿街重点商铺等挂国旗迎国庆。东华西路、东华东路、中山三路、东川路、较场东路、较场西路等道路都挂起了五星红旗,快随小e的镜头来看看~



静谧的启明社区内


繁华的东华东路段


车水马龙的东川路段(大东街道办事处供图)


中山三路、较场西路段(大东街道办事处供图)


东华西路段


内巷处



升挂国旗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升挂国旗有以下规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国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制作。


第五条 下列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一)北京天安门广场、新华门;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三)外交部;

(四)出境入境的机场、港口、火车站和其他边境口岸,边防海防哨所。


第六条 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各级委员会,应当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全日制学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和春节,各级国家机关和各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城镇居民院(楼)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第十五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显著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其他旗帜行进时,国旗应当在其他旗帜之前。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较高或者突出的位置。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六条 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七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八条 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


第十九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