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律师说法[第十七期] | 遗嘱继承权转让是否有效呢?
2019-11-25 15:15:33




上一期,“小花律师说法”为大家普及了什么才是有效遗嘱,本期普法内容将继续围绕遗嘱中的继承展开学习,快看——




案例再现

赵某的父亲留有一份遗嘱,遗嘱中表示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由赵某继承,但是赵某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其父亲的财产权利,对其父亲名下的一套房屋放弃继承并指定由赵某的养子小赵继承。那么问题来了,赵某的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小花律师有话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此案中遗嘱所确定的继承人也是本案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其放弃继承后表示将该继承权转让给他人。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可选择继承或放弃继承遗产,继承权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权,继承权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转移的效力,因此赵某作为继承人仅可选择继承或放弃继承遗嘱,不可在选择放弃继承后,将遗嘱继承权转移给他人,故赵某的转让行为无效。



原来继承人只能选择继承或者放弃,

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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