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越秀区政府发布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征收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二期农林下路站建设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用以建设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二期农林下路站附属工程。同时,公布了《广州市轨道交通十三号线二期农林下路站附属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
征收范围
按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穗规划资源地证〔2019〕137号)等有关文件确定;上述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补偿方案》
签约期限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0月9日止。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项目范围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计户规则及面积、用途认定标准
本方案所述的“户”以房屋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书为计算单位,如属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共有人的集合为一户。
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可以按以下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也可以选择按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产权证记载用途为住宅):
框架结构房屋:600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房屋:59000元/平方米。
(二)货币补偿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为改善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
(三)货币补偿搬迁时限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支付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建筑面积:4000元/平方米。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以下标准支付搬迁时限奖励:
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在第二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四)货币补偿弃产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并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0元/平方米计算,一次性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弃产补助。
(五)货币补偿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给被征收人。
住宅房屋:每月50元/平方米。
因此,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框架结构住宅房屋,在第一阶段签订协议并搬迁,最高可拿到60000元+3000元+4000元+10000元+150元=77150元/平方米。
房屋征收产权调换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在越秀区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或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1.若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在越秀区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进行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含5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5.2万元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5平方米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6.5万元购买。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2.若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进行产权调换,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套内建筑面积1∶1.3的原则,确定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
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20平方米。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4万元购买,超出产权调换套内建筑面积10平方米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5万元购买。超出应安置部分产生的相关费用和税费按有关规定缴纳。
3.被征收人在越秀区珠光路北侧复建房项目及荔湾区悦江上品苑小区安置房项目进行产权调换所增加的公共分摊面积按每平方米3500元结算。
(二)选房顺序确定。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人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征收奖励。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00元/平方米计算,给予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征收奖励。该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四)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搬迁时限奖励。
第一阶段:被征收人在发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第二阶段:被征收人在第一阶段搬迁时限奖励结束之日起30天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在第二阶段结束之日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以上搬迁时限奖励在房屋产权调换时结算。
(五)房屋产权调换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临迁安置,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支付每月50元/平方米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被征收人腾空并交付房屋之月起计至入住通知书发出之日的第3个月止,少于3个月的,按3个月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低于2500元/户的,按2500元/户支付。
公房弃租补偿
符合政府公房住宅租赁条件的承租人同意解除租赁关系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加征收奖励、搬迁时限奖励之和的30%给予承租人弃租补偿,不再提供政府公房住宅(含公租房)进行安置。
其它补偿标准
(一)对于无产权资料的历史用房等建筑补偿标准。
1.1967年1月1日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参考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按照住宅房屋补偿价补偿。
2.1967年1月1日后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参考该地区该时期的测绘地形图或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确认依据,按照住宅房屋补偿价的60%计算补偿。
3.对无报建、无任何产权资料、属生活必须使用的住宅附属设施并由相关部门提供证明为补偿依据,补偿单价为:
框架结构:1300元/平方米;
混合结构:1200元/平方米;
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有墙体):550元/平方米;
简易结构(无墙体):250元/平方米。
(二)其它补偿费用。
1.房屋搬迁费:
房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下(不含150平方米)的给予搬迁费2000元/户。
房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的给予搬迁费4000元/户。
房屋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至600平方米(不含600平方米)的给予搬迁费8000元/户。
房屋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搬迁费15000元/户。
被征收人选择期房房屋产权调换,房屋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
2.管道煤气补偿费:3000元/户;
3.空调迁移费:500元/台;
4.有线电视迁移补偿费:150元/户;
5.电话迁移费:200元/线;
6.宽带网络迁移费:200元/线;
7.围墙补偿费:120元/平方米;
8.特殊设备搬迁、安装、调试费用,按评估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