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乐法讯|外墙广告、电梯广告…这些收入该归谁?民法典这样规定了
2020-08-06 23:27:59



在自己家小区的电梯里、房屋外墙上,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形形色色的广告,有时挺有用,但大多数时间还是觉得挺影响美观。那问题来了,既然张贴小广告的行为屡禁不止,那么张贴小广告的收入应该归谁呢?


小e咨询了华乐街社区法律顾问后,律师告诉了小e正确答案:归业主


但这样说的话可能不少业主会疑惑:小区广告收入归业主所有,那怎么这么多年来也没有人把钱给我呀?收来的广告费都去哪里了?

大家不必担心,目前根据法律认定,电梯广告收入归小区业主所有已是铁板钉钉。


案情回顾


辖区内的某小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于小区楼道、大堂和电梯等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处投放了大量广告,作为报酬,广告商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35万元,而这笔款项物业公司私自占有并使用了。


对此,物业公司辩称,从2005年至今物业运营成本逐年增加,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是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不足的部分。


根据案情,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法院依法判决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结合案例可知,电梯间、小区楼房外墙等部位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归小区业主共有,既然电梯间、小区楼房外墙等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那全体业主当然的享有对电梯间、小区楼房外墙的收益和处分,包括利用电梯间、小区楼房外墙进行经营性活动,即享有在电梯内、小区楼房外墙上张贴广告获得广告收益的权利,因此而获得的收益应归属业主所有,物业公司只是代替管理。小区业主对该广告收益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小区电梯广告、外墙广告收入归谁?物权法的规定并不明确,引发了一些矛盾纠纷。民法典明确,利用小区业主共有场所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这将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以上硬货大家觉得有用吗?

或者你有其他问题想要联系社区律师?


别急!


为了让法治知识在社区居民中得到普及,小e携手广东迅法律师事务在咱们华乐街开设了“华乐法讯”专栏,在为大家说法讲法的同时,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生活中所面临的一些法律难题。


社区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2013年获“管理优秀奖”荣誉称号。该律师所自2009年至2013年是以“所所结对”形式开展华乐街所属社区法律服务,自2014年始该律师所李文立、蔡小奋、毛丽敏、刘小万等律师分别担任华乐街所属10个社区的法律顾问, 擅长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房产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等法律业务。


该律师所主任李文立律师,执业年限24年,担任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成员、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越秀区法学会常务理事、越秀区律师管理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州市中立法律服务社越秀区服务站站长等职务。该律师所社区律师团队,主任亲自挂帅,律师之间合作紧密、相互配合,可更好的为社区居民、商户和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下面

华乐街各社区律师8月值班时间表

有需要的街坊们可收藏呦~




社区律师的值班时间可能因实际情况作临时调整,敬请谅解。社区居民有任何关于法律的疑问也可直接到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103室)进行法律咨询,预约电话:020-83821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