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 | 借钱不还,即使有担保人也要看是否过保质期!
2020-09-15 22:47:22



信息时报微社区e家通联合梅花村司法所,推出全新栏目《律师说》,每期将邀请越秀区特聘法律援助律师、梅花村街辖区各驻点律师,为居民选取生活中最常碰到的案例,从专业的角度进行解说。





案例



2016年7月28日,杜女士借款10万元给潘先生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一年。为保证资金安全,杜女士要求潘先生提供担保,于是张先生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中签名提供了担保。


2017年7月28日借款到期后,潘先生无力还款。经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2019年1月16日,杜女士一纸诉状将潘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借款。之前了解到潘先生已负债累累,根本无力还款,而担保人张先生经济状态良好。于是杜女士将张先生作为担保人也一起告上法庭,暗自庆幸当时要求张先生在借据了签名提供了担保。谁曾想,法院判决,由于超过了法定保证期限,张先生的保证责任因此免除,张先生不用替潘先生还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第六条保证的定义: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严群表示,本案中,保证人张先生和债权人杜女士约定,当债务人潘先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张先生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由于有了张先生的保证,杜女士的债权得到了多一层的保护,很明智。


但是,由于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限,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本案中借款于2017年7月27日到期,保证期限应至2018年1月26日。杜女士2019年1月16日起诉,已经超过保证期限,张先生的保证责任因此免除。张先生不用替潘先生还款了。


所以说,担保也有保质期。有担保的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权利,否则,过了保质期,担保失效。




严群律师简介



严群律师在梅花村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坐值,接待居民咨询。


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担任越秀区梅花村街共和西社区和水均社区的法律顾问。自2005年从业以来,凭借法律、经济、财务等多元知识结构,丰富的工作经验,处理了大量劳动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等案件。联系电话:18027312630。


资料及图片来源 梅花村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