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火炬小学 | 高空掷物别轻视,《民法典》有更详细的规定你知道不?
2020-12-08 15:03:31






地铁上最不能容忍哪些行为?

同学A:吃带有气味的食物!

同学B:手机看视频太大声!

同学C:霸占多个位置睡觉!


    


昨日上午,越秀区红火炬小学联合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举办“法德童行”法治公益阅读活动,并邀请到检察官苏伊凡为同学们介绍贯穿生活方方面面的宪法。为了让不同年级的同学们都能听到精彩的讲课,活动以直播方式在各个班级进行。




不少同学们以为宪法离我们的生活很远,但实际上宪法就在每个人的身边,从出生开始就保护着同学们平安成长。苏检察官通过动漫小视频对宪法进行了初步的介绍,再通过1岁、6岁、18岁、20岁、22岁、23岁等不同年龄段适用的宪法法律条例,让同学们对宪法有了新的体会和感悟。




“我希望通过对于宪法知识的学习,同学们能够从小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法治意识,用法律约束自己在日常生活中的一言一行,比如日常生活中遵守交通规则、文明乘车;从远离校园欺凌到健康、绿色上网。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心中有法、与法同行”,苏检察官表示。




“共享单车”“文明乘坐地铁”最近成了街坊市民的热议话题,其实同学们生活中的日常行为也应遵守相关规范,例如爱护动物、小区里文明养犬、文明乘坐地铁等。但苏检察官问起同学们在地铁上最不能容忍哪些行为,同学们都踊跃发言,其实他们不能容忍的行为都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十三条规定:乘客应当自觉维护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整洁,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禁止在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列车车厢等轨道交通区域或其他轨道交通设施内有以下行为:

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设摊档或者未经许可派发宣传品;

(二)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三)乱刻、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

(四)乞讨、卖艺、歌舞表演、捡拾垃圾或进行兜售、推销等其他营销活动;

(五)在站内、楼梯、疏散通道内长时间滞留;

(六)在座位上堆放物品,躺卧、踩踏座位或一人占用多个座位;

(七)在列车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八)骑行平衡车、电动代步工具(不包括电动轮椅)、自行车,使用滑板和溜冰鞋,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

(九)赤脚、赤膊、衣冠不整或妆容、装扮容易引起他人不适或造成恐慌的行为;

(十)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




适逢“12·4国家宪法日”,以及2021年1月即将施行《民法典》,苏检察官还特意为同学们介绍最新民法典的内容。例如,最新出炉的《民法典》中对于高空抛物也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



最新出炉的《民法典》中对于高空抛物也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规定,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我以为住低层往外扔东西不会造成什么伤害……”“如果高空掷物没有找到凶手,还要整栋楼一起赔?”当同学们听完苏检察官的介绍后,感慨良多!


最后再次提醒各位同学们,

要做一个守法小公民,

应从遵守学校、公共场所等各项秩序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