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
不乏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
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
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这种情况,
但后续双方若因各种原因分开
而造成财产分割,
也因此剪不断理还乱。
近日,社区居民小杨
就向社区律师咨询了这样一个情况
↓↓↓
【案件概况】
小杨于2016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是300万元,小杨选择了首付120万元、贷款180万元的方式购买。到2019年时,小杨与女朋友小吕结婚,小杨个人累计还贷50万元,婚后,房屋仍登记在其名下,小杨和小吕共同还贷。这两年间,房屋贷款清偿了50万元,未偿还贷款为80万元。
今年,小杨和小吕夫妻感情转淡,准备离婚。两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是对房子归谁存在分歧。
小杨认为,房贷是自己贷的,每月还贷也是从自己卡里划扣,小吕并未还过一分钱。所以离婚时房屋应归自己。
小吕则认为,结婚后二人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贷款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离婚时房屋应该归自己。
【律师说法】
根据小杨的陈述,律师表示,虽然房子是小杨婚前贷款购买,但结婚数年下来,房屋价款中已包含了另一方的价值投入,将房屋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有不妥;以合同的签订、首付款的支付、不动产登记由一方完成或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亦缺乏依据。
可以说,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房屋归小杨,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小杨的个人债务,其应当给予小吕合理的补偿。
但也有例外,房屋也并非一定归婚前购房者,如果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远远高出婚前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而非购房者一方有能力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非购房者一方所有,令其向对方支付相应补偿并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
另外,如果婚前购房的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离婚时不具备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而另一方当事人有此能力,为了避免案涉房屋被银行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非购房者一方所有,令其向对方支付相应补偿并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
看完律师说法后, 大家是不是对民法典 是不是有了更具体的认知呢? 你是否仍有其他问题 想要亲自联系社区律师?
别急,为了让法治知识 在社区居民中得到普及, 把民法典宣传至各家各户, 小e携手广东迅法律师事务 在咱们华乐街开设了“华乐法讯”专栏, 在为大家说法讲法的同时, 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生活中 所面临的一些法律难题。
社区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2009年至2013年,该律师所以“所所结对”形式开展华乐街所属社区法律服务;自2014年起,该律师所李文立、蔡小奋、谢文浩、丘依红等律师分别担任华乐街所属10个社区的法律顾问, 擅长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房产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等法律业务。
下面是华乐街各社区律师在2022年1月的值班时间表,有需要的街坊们可收藏哟~
社区律师的值班时间可能因实际情况作临时调整,敬请谅解。
社区居民有任何关于法律的疑问,也可直接到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103室)进行法律咨询,预约电话:020-83821185。
华乐大厦南塔
位置: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
信息及图片来源:华乐街道办事处
现实生活中,
不乏夫妻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
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
婚后双方共同偿还房贷这种情况,
但后续双方若因各种原因分开
而造成财产分割,
也因此剪不断理还乱。
近日,社区居民小杨
就向社区律师咨询了这样一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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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杨于2016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是300万元,小杨选择了首付120万元、贷款180万元的方式购买。到2019年时,小杨与女朋友小吕结婚,小杨个人累计还贷50万元,婚后,房屋仍登记在其名下,小杨和小吕共同还贷。这两年间,房屋贷款清偿了50万元,未偿还贷款为80万元。
今年,小杨和小吕夫妻感情转淡,准备离婚。两人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是对房子归谁存在分歧。
小杨认为,房贷是自己贷的,每月还贷也是从自己卡里划扣,小吕并未还过一分钱。所以离婚时房屋应归自己。
小吕则认为,结婚后二人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贷款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离婚时房屋应该归自己。
根据小杨的陈述,律师表示,虽然房子是小杨婚前贷款购买,但结婚数年下来,房屋价款中已包含了另一方的价值投入,将房屋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有不妥;以合同的签订、首付款的支付、不动产登记由一方完成或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认定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亦缺乏依据。
可以说,此类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与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房屋归小杨,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小杨的个人债务,其应当给予小吕合理的补偿。
但也有例外,房屋也并非一定归婚前购房者,如果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夫妻共同还贷的款项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远远高出婚前购房者支付的首付款在房款中所占比例,而非购房者一方有能力支付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非购房者一方所有,令其向对方支付相应补偿并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
另外,如果婚前购房的一方当事人因某种原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离婚时不具备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的能力,而另一方当事人有此能力,为了避免案涉房屋被银行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非购房者一方所有,令其向对方支付相应补偿并承担继续还款的义务。
华乐大厦南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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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及图片来源:华乐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