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乐法讯丨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哪一份为准?
2022-08-05 08:04:38
立遗嘱的目的之一是确定财产继承人,
防止在被继承人死亡后,
亲属之间发生遗产争夺纠纷,
从而维护家庭成员间的团结和睦。
但如果被继承人立了多份遗嘱,
涉及多名继承人且内容相抵触的话,
该以哪一份为准呢?
华乐街社区律师接到了这样一个案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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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所立的数份遗嘱中,被继承的内容相抵触的,最终成立的遗嘱是以最后一份经过办理遗嘱见证的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信息及图片来源:华乐街社区法律顾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