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乐法讯丨把房子过户给别人,但又担心以后无房居住?律师建议同时申请“居住权”
2022-09-08 12: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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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王先生(化名)向社区律师咨询:王先生把房子过户给了别人,并且双方约定好,自己可以继续居住,但王先生担心世事难料,万一日后产生变故导致无房居住,不知该如何是好。根据王先生的情况,      社区律师建议:变更登记同时申请居住权。






律师说法







民法典中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只要王先生与对方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各项内容,并向居住权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样对方就不可反悔要求王先生搬离其所有的房屋了。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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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2013年获“管理优秀奖”荣誉称号。该律师所自2009年至2013年是以“所所结对”形式开展华乐街所属社区法律服务,自2014年始该律师所李文立、蔡小奋、谢文浩、丘依红等律师分别担任华乐街所属10个社区的法律顾问, 擅长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房产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等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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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及图片来源:华乐街社区法律顾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