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应该怎么行使夫妻共同财产权?听听律师怎么说 | 小花律师说法【第34期】
2023-01-06 08: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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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而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更是作出了具体的划分及规定。如果你在这方面也有相关的疑问及烦恼,不妨看看以下的案例,参考律师给出的专业意见。






案例概要:

日前,登峰街横枝岗社区法律顾问接到一位七旬老人曾伯的咨询,曾伯称其与妻子已结婚生活50多年,共生育三名子女,但奈何夫妻感情一直不好。最近十多年开始,妻子一直掌控着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有房屋,不许曾伯对其进行管理出租。曾伯询问社区律师,在双方不离婚的前提下应如何行使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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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律师:汤小花、黄斌


律师说法:


对于曾伯的诉求,律师表示可先由社区为其双方主持调解的同时,曾伯也可尝试改变和妻子的相处方式。如若经过上述行动后,曾伯与妻子间对财产的管理做法能达成共识,则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对财产进行划分及约定。


如曾伯和妻子无法达成共识,妻子对财产仍是以前的一贯做法,使曾伯无法行使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在双方不离婚的前提下,发生符合条例中所列的情况之一,曾伯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法院向妻子进行起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最后,律师也温馨提醒了曾伯,其与妻子已共同生活五十多年,双方要相互包容及尊重。除非出现因无法忍受妻子的所作所为导致曾伯精神存有一定情况,并严重影响他的生活,导致其生活质量下降,否则仍不建议曾伯进行起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故在双方不离婚的前提下,若发生上述情况的,曾伯才能通过法院向妻子进行起诉,要求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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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鸣谢:广东启源(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汤小花、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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