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试用期条款“打零工”?当心“玩火自焚”
2023-01-07 13:1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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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职场,“试用期”是不少劳动者进入新单位后遭遇的第一关挑战,同时也是企业的一块“试金石”。由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相对简单,因此也让一些等待上岗的劳动者想出了利用试用期“打零工”的方法,然而近日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街的居民小丽(化名)却因为这样的操作吃到了苦头。






案例回顾


小丽在今年10月从原单位离职,离职后在公司甲、公司乙先后进行了行政主管岗位的面试,并于10月底同时收到了两家公司的入职邀请。其中,公司甲开出的薪金待遇更为优渥,但需在2023年1月1日方可正式入职,而公司乙虽然薪金待遇较低,却可以即刻入职。小丽综合考虑后决定接受公司甲的邀约,双方很快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待正式到岗后再办理相应人事手续。


然而与公司甲签订合同后,小丽却又答应了公司乙的邀请,并很快办理了入职手续。11月1日,小丽正式入职公司乙,并与公司乙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试用期,试用期薪资标准为转正后的80%,试用期满自动转正。试用期内双方如希望结束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天知会对方即可。小丽当时抱持的想法是在11月~12月的“等待上岗期”内在公司乙“打零工”赚点钱。


然而在12月底小丽向公司乙提交辞职申请时,却被人事部门告知,由于她工作能力突出,公司领导已于12月初告知人事部门将其“提前转正”,并按转正后的工资待遇发放12月薪酬,人事部也已出具了正式的转正通知文书。因此如果小丽要求辞职,需按照正式员工的要求,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递交辞职申请。


小丽承认自己12月底确实收到了转正标准的工资,同时也在办公桌堆放的书信中找到了自己此前漏看的提前转正告知书,但她认为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仍未过,自己也并未同意提前转正,也在试用期内,因此辞职手续应该还是依照合同约定,只需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即可。



律师说法:

针对小丽的情况,广东几何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伟表示,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为小丽“提前转正”,且公司也在作出这一决定后给予了转正后的薪酬待遇以及正式书面通知,因此这个转正关系应当是成立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2条:“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

(一)在试用期内;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从上可知,公司乙并不存在这些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转正关系成立的前提下,小丽想要离职,需按照正式员工的离职程序,即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小丽未提前提出辞职,公司有权要求小丽办理工作交接,小丽应当予以配合。



那么,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就任性离职的员工,用人单位该如何保障自身的权益呢?

何伟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违法离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追偿权。但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需保留好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与企业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且相关损失具有合理性、明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