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乐法讯丨如果房屋被卖了,居住权人还能继续住吗?
2023-01-11 08:4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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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设定将房屋的居住权和所有权分开,

满足“房子不归我,但我却能住”的诉求,

但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卖出,

拥有该房屋居住权的人能否继续居住呢?

一起来看看律师怎么说吧~




案件回顾

2006年,社区居民邱大爷(化名)与董大婶(化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董小军(化名)系董大婶的弟弟。


2022年3月董大婶去世,她在生前写下遗嘱,内容为:“我名下的房屋遗赠给我弟弟董小军,但我丈夫邱大爷没再婚前拥有房屋的居住权……”因此,在董大婶离世后,邱大爷便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不久后,董小军却将该房屋挂在某房产中介出售,获知此事的邱大爷担心房屋出售后自己被赶出家门,便来咨询律师怎么办?




律师说法

律师表示,虽然被继承人董大婶名下房屋的所有权归董小军享有,但是董大婶通过遗嘱方式使得邱大爷享有案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所以,邱大爷在其再婚前享有该房屋的居住使用权,董小军无权让邱大爷搬离。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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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看完律师说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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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律师的值班时间可能因实际情况作临时调整,敬请谅解。社区居民有任何关于法律的疑问也可直接到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南塔1103室)进行法律咨询,预约电话:020-83821185。

社区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东迅法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市规范律师事务所,2013年获广州市律师协会颁发“管理优秀奖”。2009年至2013年,该律师所以“所所结对”形式开展华乐街所属社区法律服务;自2014年起,该律师所李文立、蔡小奋、谢文浩、丘依红等律师分别担任华乐街所属10个社区的法律顾问, 擅长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房产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刑法等法律业务。




信息及图片来源:华乐街社区法律顾问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