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月拿到工资单时,不少小伙伴都能看到工资单上有“扣缴社保医保”等字样的栏目,这一栏的金额少则数百多则上千,而一些劳动者为了能拿到更多的“到手工资”,在入职时便会在这一项扣缴上和用人单位“打商量”,甚至签订自愿放弃缴纳医保社保的书面协议。但这些协议是否真的具有法律效力呢?近日,在广州市越秀区流花街道经商的黄亮(化名)便遭遇了这样的问题。
今年年初,张强(化名)应聘至黄亮的商铺工作,入职后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4000元,在获悉每月工资还需扣缴医保和社保费用后,张强主动找到黄亮提出,自己自愿放弃缴纳社医保和社保,可以签订书面协议。在协议签订后,黄亮未为张强缴纳社保和医保,也未在每月工资中扣除相应缴纳费用。
4月底,张强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入院治疗,产生了近5万元医疗费用,由于未购买医保,这笔费用需要张强全额支付,张强为此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主张由黄亮商铺支付费用。仲裁裁决黄亮需支付这笔费用,黄亮不服,便向律师咨询,希望从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法,免除这笔费用的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广东几何律师事务所律师何伟表示,“综合上述法律条款可知,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的义务,即便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也是无效的书面文书。”
何伟表示,用人单位应在劳动者入职之时,及时通知劳动者提交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材料,并负有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同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责任,应向劳动者宣传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告知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并提示劳动者如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所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因用人单位未充分履行前述义务及管理责任,导致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本案情况,黄亮无法举证商铺在张强入职时便做好了通知其缴纳社保的相关工作,也无法举证商铺已告知张强不缴纳社保可能发生的后果,即未尽风险提示责任。在此情况下,即使自愿不缴纳社保医保是张强本人的真实意愿,但商铺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这笔医疗费用应当由黄亮商铺承担。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而社会保险基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保命钱,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物质基础,关系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因此,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损害劳动者权益,更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法定义务,充分保障劳动者参与社会保险。广大劳动者也应充分认识社会保险的兜底保护作用,积极配合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自觉拿起法律武器维权。